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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外销损失应取得之证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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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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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致发生损失或减少收入,或因违约而给付之赔偿,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损失,或因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应取得合法之证明文件,始可认列外销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之1规定,外销损失之认定,应检附载有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规定之买卖契约书、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之证明文件等(每笔损失金额在新台币90万以下者免附)外,并应视其赔偿方式分别提示下列各项文件:

一、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者,其经银行结汇者,应提出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

二、补运或掉换出口货品者,应检具海关核发之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之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三、在台以新台币支付方式赔偿者,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收据。

四、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者,应检具证明文件

该局举例说明,本辖A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外销损失500万元,该公司主张系其生产之产品销售予国外B公司,因产品与国外当地国家安全规格不符,而给付B公司之赔偿款,A公司虽已提示买卖契约书及银行汇款证明,惟未能检附国外B公司索赔有关文件及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致所申报之外销损失与前揭规定未符,而遭剔除并补徵税款100万元。

该局呼吁,经营外销业务之营利事业,申报外销损失时,应留意是否依前开规定取具相关证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规定,遭稽徵机关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