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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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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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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业务者至少应设置日记帐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收入及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次依执行业务者帐簿凭证设置取得保管办法规定,执行业务者设置之帐簿及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於年度结算终了后,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该局最近查核某诊所107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依该诊所申报之收支报告表填载全年度费用总额及费用明细查对,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额异常,却无法提示完整之帐簿凭证供核,该局遂依财政部颁定的费用标准核定该诊所之执行业务所得,计调增所得额200余万元。

该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应依规定设帐及核实记载,并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所得额之帐簿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