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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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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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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业务者至少应设置日记帐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收入及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次依执行业务者帐簿凭证设置取得保管办法规定,执行业务者设置之帐簿及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於年度结算终了后,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该局最近查核某诊所107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依该诊所申报之收支报告表填载全年度费用总额及费用明细查对,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额异常,却无法提示完整之帐簿凭证供核,该局遂依财政部颁定的费用标准核定该诊所之执行业务所得,计调增所得额200余万元。

该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应依规定设帐及核实记载,并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所得额之帐簿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