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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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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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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业务者至少应设置日记帐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执行业务者未依规定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收入及费用标准核定其所得额。次依执行业务者帐簿凭证设置取得保管办法规定,执行业务者设置之帐簿及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於年度结算终了后,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该局最近查核某诊所107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案件,依该诊所申报之收支报告表填载全年度费用总额及费用明细查对,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额异常,却无法提示完整之帐簿凭证供核,该局遂依财政部颁定的费用标准核定该诊所之执行业务所得,计调增所得额200余万元。

该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应依规定设帐及核实记载,并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所得额之帐簿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