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应列入基本所得额课税 2021-07-1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虽然停止课徵所得税,惟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基本税额申报时,仍应将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额计算课徵基本税额。
该局说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立法目的在维护租税公平,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营利事业或个人,能缴纳最基本税额之税制。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第4条之1及第4条之2规定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合於奬励规定之各项免税所得、国际金融(含证券、保险)业务分行免税所得、其他经财政部公告之减免所得税之所得额及不计入所得税之所得额,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相关规定计算营利事业之基本税额。
该局举例,甲公司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虽为0元,惟当年度有出售乙公司股票所产生之证券交易所得4,460万元,甲公司於办理结算申报时,虽一并计算、申报基本所得额及基本税额,惟漏未申报该笔证券交易所得,致短漏报基本所得额及短漏基本税额,违反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规定,经该局查获,除予以补徵税额外,并依该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决算申报时,如有停徵所得税之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或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免税所得,应依规定列报并计算基本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