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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支付未售余屋之装潢费,不可列报为当年度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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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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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因余屋销售行情不佳,将余屋装潢以增加买气,由於该装潢费用系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应予以递延,不得列报为装潢年度之费用,并配合於余屋销售之收入已实现时,将装潢费用转列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计算出售房屋损益。

该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设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申报巨额装潢费用,经查系该公司4间未售余屋之装潢费用计2,000万元,进一步了解,支付装潢费用系为增加未售余屋之价值,为余屋未完成交屋前所发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尚不得列报为108年度费用,而应递延至该房屋出售年度列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设公司申报装潢费2,000万元,核定补缴税额400万元。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建屋出售所发生之各项费用、支出,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发生之装潢费用不得列报为当年度费用,而应依规定予以递延,於房屋出售时,再转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请留意所列报之成本及费用是否正确,以免因申报错误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