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建设公司支付未售余屋之装潢费,不可列报为当年度费用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设公司因余屋销售行情不佳,将余屋装潢以增加买气,由於该装潢费用系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应予以递延,不得列报为装潢年度之费用,并配合於余屋销售之收入已实现时,将装潢费用转列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计算出售房屋损益。

该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设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申报巨额装潢费用,经查系该公司4间未售余屋之装潢费用计2,000万元,进一步了解,支付装潢费用系为增加未售余屋之价值,为余屋未完成交屋前所发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尚不得列报为108年度费用,而应递延至该房屋出售年度列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设公司申报装潢费2,000万元,核定补缴税额400万元。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建屋出售所发生之各项费用、支出,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发生之装潢费用不得列报为当年度费用,而应依规定予以递延,於房屋出售时,再转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请留意所列报之成本及费用是否正确,以免因申报错误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