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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支付未售余屋之装潢费,不可列报为当年度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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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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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因余屋销售行情不佳,将余屋装潢以增加买气,由於该装潢费用系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之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应予以递延,不得列报为装潢年度之费用,并配合於余屋销售之收入已实现时,将装潢费用转列为房屋出售年度之成本计算出售房屋损益。

该局指出,日前查核A建设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申报巨额装潢费用,经查系该公司4间未售余屋之装潢费用计2,000万元,进一步了解,支付装潢费用系为增加未售余屋之价值,为余屋未完成交屋前所发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则,该装潢费尚不得列报为108年度费用,而应递延至该房屋出售年度列为出售房屋之成本。因此,剔除A建设公司申报装潢费2,000万元,核定补缴税额400万元。

该局呼吁,建设公司建屋出售所发生之各项费用、支出,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有出售房屋前所发生之装潢费用不得列报为当年度费用,而应依规定予以递延,於房屋出售时,再转作出售房屋之成本,故请留意所列报之成本及费用是否正确,以免因申报错误遭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