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之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 2021-06-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有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之结清剩余款(含本金及利息),应列报为当年度其他收入。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新制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应以各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於指定之金融机构。营利事业在支付适用旧制退休金的员工退休金及资遣费后,如已无须依劳基法支付劳工退休金或已无适用劳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劳工,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领回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其领回之剩余款应转列当年度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因已无适用旧制退休金制度之员工,故当年度向主管机关申请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结清剩余款本金及利息计592万余元,惟该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该笔剩余款列报为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应仔细检视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以免因漏报所得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