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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之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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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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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有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之结清剩余款(含本金及利息),应列报为当年度其他收入。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新制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应以各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於指定之金融机构。营利事业在支付适用旧制退休金的员工退休金及资遣费后,如已无须依劳基法支付劳工退休金或已无适用劳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劳工,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领回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领回之剩余款应转列当年度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因已无适用旧制退休金制度之员工,故当年度向主管机关申请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结清剩余款本金及利息计592万余元,惟该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该笔剩余款列报为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应仔细检视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以免因漏报所得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