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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之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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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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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有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之结清剩余款(含本金及利息),应列报为当年度其他收入。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新制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应以各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於指定之金融机构。营利事业在支付适用旧制退休金的员工退休金及资遣费后,如已无须依劳基法支付劳工退休金或已无适用劳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劳工,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领回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领回之剩余款应转列当年度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因已无适用旧制退休金制度之员工,故当年度向主管机关申请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结清剩余款本金及利息计592万余元,惟该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该笔剩余款列报为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应仔细检视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以免因漏报所得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