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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之剩余款应列报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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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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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有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之结清剩余款(含本金及利息),应列报为当年度其他收入。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之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新制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15%限度内,以费用列支。营利事业依劳基法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旧制退休金),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应以各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名义专户存储於指定之金融机构。营利事业在支付适用旧制退休金的员工退休金及资遣费后,如已无须依劳基法支付劳工退休金或已无适用劳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劳工,依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及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领回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剩余款。领回之剩余款应转列当年度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因已无适用旧制退休金制度之员工,故当年度向主管机关申请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帐户,领回结清剩余款本金及利息计592万余元,惟该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将该笔剩余款列报为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除依法补徵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当年度结算申报时,应仔细检视申报资料是否正确,以免因漏报所得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