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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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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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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結清剩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新制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退休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如已無須依勞基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或已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款。領回之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故當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結清剩餘款本金及利息計592萬餘元,惟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正確,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