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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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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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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全职研发人员研发技术水准和专业能力,鼓励企业投入资源培训研发人员,爰於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下称研发投抵办法)第5条增订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

该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前开研究发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依研发投抵办法第8条之1规定,所称教育训练应为执行研究发展计画所需,包括自行办理、委托办理或与其他公司、有限合伙事业或相关团体联合办理,且指派所属全职研发人员参与训练,以提升研发人员执行该计画相关之研发技术或专业能力,符合规定之教育训练活动费用如下:

一、师资之钟点费及旅费。

二、受训员工之旅费及缴交训练单位之费用。

三、教材费、保险费、训练期间伙食费及场地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当年度举办教育训练活动费用新台币(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000,000元,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500,000元(包括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且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其余非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2,000,000元,或虽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惟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均不得适用。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有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欲申请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发活动审查申请时,应一并检附教育训练项目明细表、参训人员名册及执行情形之相关文件,并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支出,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