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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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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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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全职研发人员研发技术水准和专业能力,鼓励企业投入资源培训研发人员,爰於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下称研发投抵办法)第5条增订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

该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前开研究发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依研发投抵办法第8条之1规定,所称教育训练应为执行研究发展计画所需,包括自行办理、委托办理或与其他公司、有限合伙事业或相关团体联合办理,且指派所属全职研发人员参与训练,以提升研发人员执行该计画相关之研发技术或专业能力,符合规定之教育训练活动费用如下:

一、师资之钟点费及旅费。

二、受训员工之旅费及缴交训练单位之费用。

三、教材费、保险费、训练期间伙食费及场地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当年度举办教育训练活动费用新台币(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000,000元,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500,000元(包括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且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其余非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2,000,000元,或虽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惟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均不得适用。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有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欲申请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发活动审查申请时,应一并检附教育训练项目明细表、参训人员名册及执行情形之相关文件,并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支出,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