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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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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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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提升全职研发人员研发技术水准和专业能力,鼓励企业投入资源培训研发人员,爰於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下称研发投抵办法)第5条增订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

该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入适用产业创新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或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并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前开研究发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依研发投抵办法第8条之1规定,所称教育训练应为执行研究发展计画所需,包括自行办理、委托办理或与其他公司、有限合伙事业或相关团体联合办理,且指派所属全职研发人员参与训练,以提升研发人员执行该计画相关之研发技术或专业能力,符合规定之教育训练活动费用如下:

一、师资之钟点费及旅费。

二、受训员工之旅费及缴交训练单位之费用。

三、教材费、保险费、训练期间伙食费及场地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当年度举办教育训练活动费用新台币(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000,000元,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为2,500,000元(包括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且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有关之训练费用1,500,000元得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其余非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之训练费用2,000,000元,或虽由全职研发人员参加惟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无关之训练费用1,000,000元,均不得适用。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有全职研发人员参与研究发展专业知识之教育训练费用欲申请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发活动审查申请时,应一并检附教育训练项目明细表、参训人员名册及执行情形之相关文件,并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相关支出,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