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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买卖预售屋属「权利移转」,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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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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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买卖预售屋时,因双方交易标的是房地登记权利,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规定之销售劳务,应依同法第32条规定,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与买受人

该局说明,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在未缴清价款及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购买预售屋之权利义务让与他人承受时,依财政部81年9月2日台财税第810824931号函释规定,应依让与价格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与买受人。营业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权登记前即转售予他人,其交易标的系请求移转房地登记之「权利」,并非「销售不动产」,转让时无论契约中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格比例,都须按转让之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买受人,且无出售土地免徵营业税的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设公司购入一笔预售屋2,000万元,与建设公司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该契约书登载房屋及土地价格各为1,000万元,已缴纳头期款100万元。惟甲公司因财务困难,无力缴纳后续价款,於同年12月将该购买预售屋之权利,以总价合计2,200万元让与乙君承受,甲公司应依让与之价格2,200万元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乙君,并同109年11-12月期申报营业税销售额与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转售预售屋时,无论有无约定土地或房屋价格,均应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如发现漏未开立发票情形者,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辖区稽徵机关补申报、加计利息并缴纳所漏税额,以免日后遭查获补税并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