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买卖预售屋属「权利移转」,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报缴营业税 2021-06-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买卖预售屋时,因双方交易标的是房地登记权利,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规定之销售劳务,应依同法第32条规定,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与买受人。
该局说明,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在未缴清价款及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购买预售屋之权利义务让与他人承受时,依财政部81年9月2日台财税第810824931号函释规定,应依让与价格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与买受人。营业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权登记前即转售予他人,其交易标的系请求移转房地登记之「权利」,并非「销售不动产」,转让时无论契约中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格比例,都须按转让之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买受人,且无出售土地免徵营业税的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设公司购入一笔预售屋2,000万元,与建设公司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该契约书登载房屋及土地价格各为1,000万元,已缴纳头期款100万元。惟甲公司因财务困难,无力缴纳后续价款,於同年12月将该购买预售屋之权利,以总价合计2,200万元让与乙君承受,甲公司应依让与之价格2,200万元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乙君,并同109年11-12月期申报营业税销售额与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转售预售屋时,无论有无约定土地或房屋价格,均应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如发现漏未开立发票情形者,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辖区稽徵机关补申报、加计利息并缴纳所漏税额,以免日后遭查获补税并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