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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买卖预售屋属「权利移转」,应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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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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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买卖预售屋时,因双方交易标的是房地登记权利,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规定之销售劳务,应依同法第32条规定,按让与价格全额开立应税发票与买受人

该局说明,营业人向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在未缴清价款及未取得预售屋产权前,将购买预售屋之权利义务让与他人承受时,依财政部81年9月2日台财税第810824931号函释规定,应依让与价格全额开立统一发票与买受人。营业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权登记前即转售予他人,其交易标的系请求移转房地登记之「权利」,并非「销售不动产」,转让时无论契约中有无约定房屋及土地价格比例,都须按转让之价格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买受人,且无出售土地免徵营业税的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设公司购入一笔预售屋2,000万元,与建设公司签订预售屋买卖契约书,该契约书登载房屋及土地价格各为1,000万元,已缴纳头期款100万元。惟甲公司因财务困难,无力缴纳后续价款,於同年12月将该购买预售屋之权利,以总价合计2,200万元让与乙君承受,甲公司应依让与之价格2,200万元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与乙君,并同109年11-12月期申报营业税销售额与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转售预售屋时,无论有无约定土地或房屋价格,均应全额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如发现漏未开立发票情形者,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辖区稽徵机关补申报、加计利息并缴纳所漏税额,以免日后遭查获补税并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