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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之扩大书面审核营利事业,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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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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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适用「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以下简称109年度扩大书审要点)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如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致109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108年度减少达30%(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按其实际营业月份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计算)者,其於适用109年度扩大书审要点之纯益率标准时,免事前申请(惟应於「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右下方之「附注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按80%计算。惟帐载结算纯益率高於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按80%计算者,仍应依帐载结算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

  该局说明,采前揭计算方式者,如同时符合开立电子发票奖励措施,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得降低1%者,於换算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时,应先降低1%,再按80%计算。

  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扩大书审之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自政府领取之免税补助款,应於取得年度帐列其他收入,申报时再自行依法调减该免税之其他收入,并以调减后之营业收入与非营业收入,计算调整后之纯益率,调整后之纯益率如高於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按80%计算者,仍应依较高之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

  该局提醒,适用扩大书审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得降低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者,可依上述举例说明原则,计算申报应采用之纯益率,以免因计算错误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