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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買賣預售屋屬「權利移轉」,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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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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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君,併同109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加計利息並繳納所漏稅額,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