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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前使用统一发票应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并将销售额申报於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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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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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因110年3-4月期之统一发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财政部80年8月3日台财税第800274079号函释规定,营业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统一发票,如经查明系由於当期之统一发票已用罄并无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该营业人嗣后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事先申请核准外,可免援引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移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因110年3-4月期发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已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银机统一发票开立交付买受人,共开立销售额105,000元,因开立日期为同年4月30日,故属於同年3-4月期销售额,甲营业人须将此笔提前使用次期发票销售额,於同年5月15日前申报同年3-4月期营业税,而非申报於同年5-6月期销售额;如甲营业人未申报於同年3-4月期,经稽徵机关於同年6月间查获,则甲营业人漏未报缴销售额100,000元、营业税额5,000元,除补徵税款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按短漏报销售额处罚。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因当期发票用罄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应依规定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并将提前使用开立发票之销售额并入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