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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前使用统一发票应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并将销售额申报於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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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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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因110年3-4月期之统一发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财政部80年8月3日台财税第800274079号函释规定,营业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统一发票,如经查明系由於当期之统一发票已用罄并无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该营业人嗣后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事先申请核准外,可免援引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移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因110年3-4月期发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已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银机统一发票开立交付买受人,共开立销售额105,000元,因开立日期为同年4月30日,故属於同年3-4月期销售额,甲营业人须将此笔提前使用次期发票销售额,於同年5月15日前申报同年3-4月期营业税,而非申报於同年5-6月期销售额;如甲营业人未申报於同年3-4月期,经稽徵机关於同年6月间查获,则甲营业人漏未报缴销售额100,000元、营业税额5,000元,除补徵税款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按短漏报销售额处罚。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因当期发票用罄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应依规定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并将提前使用开立发票之销售额并入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