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提前使用统一发票应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并将销售额申报於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 2021-05-0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因110年3-4月期之统一发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财政部80年8月3日台财税第800274079号函释规定,营业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统一发票,如经查明系由於当期之统一发票已用罄并无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该营业人嗣后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事先申请核准外,可免援引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移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因110年3-4月期发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已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银机统一发票开立交付买受人,共开立销售额105,000元,因开立日期为同年4月30日,故属於同年3-4月期销售额,甲营业人须将此笔提前使用次期发票销售额,於同年5月15日前申报同年3-4月期营业税,而非申报於同年5-6月期销售额;如甲营业人未申报於同年3-4月期,经稽徵机关於同年6月间查获,则甲营业人漏未报缴销售额100,000元、营业税额5,000元,除补徵税款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按短漏报销售额处罚。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因当期发票用罄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应依规定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并将提前使用开立发票之销售额并入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