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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提前使用统一发票应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并将销售额申报於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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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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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因110年3-4月期之统一发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财政部80年8月3日台财税第800274079号函释规定,营业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统一发票,如经查明系由於当期之统一发票已用罄并无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该营业人嗣后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事先申请核准外,可免援引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移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因110年3-4月期发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统一发票,已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银机统一发票开立交付买受人,共开立销售额105,000元,因开立日期为同年4月30日,故属於同年3-4月期销售额,甲营业人须将此笔提前使用次期发票销售额,於同年5月15日前申报同年3-4月期营业税,而非申报於同年5-6月期销售额;如甲营业人未申报於同年3-4月期,经稽徵机关於同年6月间查获,则甲营业人漏未报缴销售额100,000元、营业税额5,000元,除补徵税款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规定按短漏报销售额处罚。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因当期发票用罄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应依规定事先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并将提前使用开立发票之销售额并入开立当期报缴营业税,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