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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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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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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110年3-4月期之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110年3-4月期發票用罄,欲提前使用5-6月期統一發票,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倘於同年4月30日提前使用5-6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共開立銷售額105,000元,因開立日期為同年4月30日,故屬於同年3-4月期銷售額,甲營業人須將此筆提前使用次期發票銷售額,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同年3-4月期營業稅,而非申報於同年5-6月期銷售額;如甲營業人未申報於同年3-4月期,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間查獲,則甲營業人漏未報繳銷售額100,000元、營業稅額5,000元,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短漏報銷售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因當期發票用罄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依規定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並將提前使用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