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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如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改以403申报书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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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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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於办理110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采用兼营免税税额计算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下称403申报书)。

  该局说明,文化艺术事业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办法业於110年1月29日修正发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艺术事业经营与「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2条事务有关之图书出版品出版或进口业者,得就其所出版或进口之图书出版品(编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电子书国际标准书号E-ISBN)销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请免徵营业税之认可;另依同办法第7条第2项及第11条第2项规定,前开图书出版品经认可后,除出版或进口商得就该等图书之销售收入免徵营业税外,产业链中下游之经销和零售业者(如书店、卖场、便利超商等),就该图书之销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营业税。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营业人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开立免税发票。

  该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业人专营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如系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按各该期间免税销售净额占全部销售净额之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进项税额中减除之。是以,前揭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办理各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以403申报书,如系专营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惟如系兼营销售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於110年3-4月间销售图书总计510,000元(含免税图书之销售额300,000元、应税图书之销售额200,000及税额10,000元),该期间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合计为8,000元,甲营业人办理该期别营业税申报时应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之比例为60%(=300,000/500,000),其当期得扣抵之进项税额为3,200元〔=8,000*(1-60%)〕,是以其当期营业税应纳税额为6,800元(=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3,200)。

  该局呼吁,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应留意,自申报110年3-4月(期)营业税起,应改以403申报书办理营业税申报,且各期之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惟如该等营业人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亦得采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惟於办理营业税申报时应加填「兼营营业人采用直接扣抵法进项税额分摊明细表」。该局也提醒营业人,经采用直接扣抵法后3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