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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如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改以403申报书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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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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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於办理110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采用兼营免税税额计算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下称403申报书)。

  该局说明,文化艺术事业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办法业於110年1月29日修正发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艺术事业经营与「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2条事务有关之图书出版品出版或进口业者,得就其所出版或进口之图书出版品(编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电子书国际标准书号E-ISBN)销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请免徵营业税之认可;另依同办法第7条第2项及第11条第2项规定,前开图书出版品经认可后,除出版或进口商得就该等图书之销售收入免徵营业税外,产业链中下游之经销和零售业者(如书店、卖场、便利超商等),就该图书之销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营业税。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营业人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开立免税发票。

  该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业人专营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如系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按各该期间免税销售净额占全部销售净额之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进项税额中减除之。是以,前揭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办理各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以403申报书,如系专营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惟如系兼营销售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於110年3-4月间销售图书总计510,000元(含免税图书之销售额300,000元、应税图书之销售额200,000及税额10,000元),该期间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合计为8,000元,甲营业人办理该期别营业税申报时应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之比例为60%(=300,000/500,000),其当期得扣抵之进项税额为3,200元〔=8,000*(1-60%)〕,是以其当期营业税应纳税额为6,800元(=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3,200)。

  该局呼吁,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应留意,自申报110年3-4月(期)营业税起,应改以403申报书办理营业税申报,且各期之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惟如该等营业人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亦得采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惟於办理营业税申报时应加填「兼营营业人采用直接扣抵法进项税额分摊明细表」。该局也提醒营业人,经采用直接扣抵法后3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