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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如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改以403申报书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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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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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於办理110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采用兼营免税税额计算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下称403申报书)。

  该局说明,文化艺术事业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办法业於110年1月29日修正发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艺术事业经营与「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2条事务有关之图书出版品出版或进口业者,得就其所出版或进口之图书出版品(编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电子书国际标准书号E-ISBN)销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请免徵营业税之认可;另依同办法第7条第2项及第11条第2项规定,前开图书出版品经认可后,除出版或进口商得就该等图书之销售收入免徵营业税外,产业链中下游之经销和零售业者(如书店、卖场、便利超商等),就该图书之销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营业税。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营业人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开立免税发票。

  该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业人专营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如系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按各该期间免税销售净额占全部销售净额之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进项税额中减除之。是以,前揭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办理各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以403申报书,如系专营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惟如系兼营销售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於110年3-4月间销售图书总计510,000元(含免税图书之销售额300,000元、应税图书之销售额200,000及税额10,000元),该期间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合计为8,000元,甲营业人办理该期别营业税申报时应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之比例为60%(=300,000/500,000),其当期得扣抵之进项税额为3,200元〔=8,000*(1-60%)〕,是以其当期营业税应纳税额为6,800元(=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3,200)。

  该局呼吁,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应留意,自申报110年3-4月(期)营业税起,应改以403申报书办理营业税申报,且各期之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惟如该等营业人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亦得采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惟於办理营业税申报时应加填「兼营营业人采用直接扣抵法进项税额分摊明细表」。该局也提醒营业人,经采用直接扣抵法后3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