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业人如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改以403申报书申报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於办理110年3-4月(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采用兼营免税税额计算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下称403申报书)。

  该局说明,文化艺术事业减免营业税及娱乐税办法业於110年1月29日修正发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艺术事业经营与「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2条事务有关之图书出版品出版或进口业者,得就其所出版或进口之图书出版品(编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或电子书国际标准书号E-ISBN)销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请免徵营业税之认可;另依同办法第7条第2项及第11条第2项规定,前开图书出版品经认可后,除出版或进口商得就该等图书之销售收入免徵营业税外,产业链中下游之经销和零售业者(如书店、卖场、便利超商等),就该图书之销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营业税。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营业人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之图书出版品,应开立免税发票。

  该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业人专营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如系兼营应税及免税货物之营业人,应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按各该期间免税销售净额占全部销售净额之比例,计算当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进项税额中减除之。是以,前揭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办理各期营业税申报时,应改以403申报书,如系专营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惟如系兼营销售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於110年3-4月间销售图书总计510,000元(含免税图书之销售额300,000元、应税图书之销售额200,000及税额10,000元),该期间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合计为8,000元,甲营业人办理该期别营业税申报时应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之比例为60%(=300,000/500,000),其当期得扣抵之进项税额为3,200元〔=8,000*(1-60%)〕,是以其当期营业税应纳税额为6,800元(=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3,200)。

  该局呼吁,有销售经认可免徵营业税图书出版品之营业人应留意,自申报110年3-4月(期)营业税起,应改以403申报书办理营业税申报,且各期之进项税额应按比例计算得申报扣抵之金额;惟如该等营业人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亦得采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惟於办理营业税申报时应加填「兼营营业人采用直接扣抵法进项税额分摊明细表」。该局也提醒营业人,经采用直接扣抵法后3年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