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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所遗农业用地减免遗产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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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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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免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遗产中有属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依法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该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所列报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扣除额。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除因承受人死亡、该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外,如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将会追缴应纳遗产税赋。

  该局进一步说明,於列管5年内未将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将该农地所有权移转,除移转原因符合前述但书规定之死亡继承移转或徵收移转外,如经稽徵机关初次查获者,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规定之期限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未於期限内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稽徵机关将追缴遗产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