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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所遗农业用地减免遗产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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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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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免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遗产中有属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依法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该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所列报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扣除额。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除因承受人死亡、该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外,如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将会追缴应纳遗产税赋。

  该局进一步说明,於列管5年内未将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将该农地所有权移转,除移转原因符合前述但书规定之死亡继承移转或徵收移转外,如经稽徵机关初次查获者,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规定之期限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未於期限内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稽徵机关将追缴遗产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