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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所遗农业用地减免遗产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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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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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免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遗产中有属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依法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该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所列报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扣除额。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除因承受人死亡、该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外,如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将会追缴应纳遗产税赋。

  该局进一步说明,於列管5年内未将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将该农地所有权移转,除移转原因符合前述但书规定之死亡继承移转或徵收移转外,如经稽徵机关初次查获者,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规定之期限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未於期限内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稽徵机关将追缴遗产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