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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所遗农业用地减免遗产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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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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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可以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免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遗产中有属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依法供农作、森林、养殖、畜牧或保育等使用之土地,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该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所列报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扣除额。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除因承受人死亡、该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外,如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将会追缴应纳遗产税赋。

  该局进一步说明,於列管5年内未将免徵遗产税之农业用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之情形,尚包括承受人将该农地所有权移转,除移转原因符合前述但书规定之死亡继承移转或徵收移转外,如经稽徵机关初次查获者,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规定之期限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如未於期限内回复所有权登记并继续作农业使用,稽徵机关将追缴遗产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