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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间无差额,且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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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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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且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如系受他人委托代收转付款项,货物或劳务实际买受人应为委托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营业人如符合收取转付间无差额及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等要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向饭店订房,并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项转付饭店,若甲公司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且饭店开立之统一发票买受人载明为乙公司,则甲公司将该统一发票交付与乙公司时,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项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另丙公司受国外A公司委托代向丁公司签订购买劳务契约并代垫款项,若丁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买受人载明为丙公司,因未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丙公司仍应於取得国外A公司支付款项时,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与国外A公司,并列入其销售额申报。

  该局提醒,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未符合上开规定而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短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开统一发票且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