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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间无差额,且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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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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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且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如系受他人委托代收转付款项,货物或劳务实际买受人应为委托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营业人如符合收取转付间无差额及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等要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向饭店订房,并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项转付饭店,若甲公司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且饭店开立之统一发票买受人载明为乙公司,则甲公司将该统一发票交付与乙公司时,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项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另丙公司受国外A公司委托代向丁公司签订购买劳务契约并代垫款项,若丁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买受人载明为丙公司,因未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丙公司仍应於取得国外A公司支付款项时,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与国外A公司,并列入其销售额申报。

  该局提醒,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未符合上开规定而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短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开统一发票且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