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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间无差额,且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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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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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且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如系受他人委托代收转付款项,货物或劳务实际买受人应为委托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营业人如符合收取转付间无差额及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等要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向饭店订房,并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项转付饭店,若甲公司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且饭店开立之统一发票买受人载明为乙公司,则甲公司将该统一发票交付与乙公司时,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项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另丙公司受国外A公司委托代向丁公司签订购买劳务契约并代垫款项,若丁公司开立之统一发票买受人载明为丙公司,因未符合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规定,丙公司仍应於取得国外A公司支付款项时,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与国外A公司,并列入其销售额申报。

  该局提醒,营业人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未符合上开规定而有漏未开立统一发票或短漏报销售额情事者,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应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开统一发票且向营业人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