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之减免所得额,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 2021-04-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集中(居家)检疫或隔离、员工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或检疫家属而请之防疫隔离假,或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宣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延后至110年2月22日开学)而得请假期间之薪资,按同条例第4条规定,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之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指出,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办法」第4条规定,营利事业给付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金额,应减除政府补助款部分,并以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数为准。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不得重复申请适用,且按前开规定得减除之金额,以减除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所得额至零为限。另依纾困条例第9条之1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前述加倍减除金额及自政府领取补贴适用免税规定金额,不列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应加计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项目。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应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申报书及租税减免附册,并检附员工请假纪录文件、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开立之受隔离检疫证明文件、薪资金额证明及薪资计算明细表等相关文件并同申报附件资料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