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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之减免所得额,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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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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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集中(居家)检疫或隔离、员工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或检疫家属而请之防疫隔离假,或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宣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延后至110年2月22日开学)而得请假期间之薪资,按同条例第4条规定,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之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指出,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办法」第4条规定,营利事业给付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金额,应减除政府补助款部分,并以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数为准。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不得重复申请适用,且按前开规定得减除之金额,以减除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所得额至零为限。另依纾困条例第9条之1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前述加倍减除金额及自政府领取补贴适用免税规定金额,不列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应加计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项目。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应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申报书及租税减免附册,并检附员工请假纪录文件、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开立之受隔离检疫证明文件、薪资金额证明及薪资计算明细表等相关文件并同申报附件资料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