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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之减免所得额,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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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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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集中(居家)检疫或隔离、员工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或检疫家属而请之防疫隔离假,或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宣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延后至110年2月22日开学)而得请假期间之薪资,按同条例第4条规定,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之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指出,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办法」第4条规定,营利事业给付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金额,应减除政府补助款部分,并以税捐稽徵机关核定数为准。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不得重复申请适用,且按前开规定得减除之金额,以减除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所得额至零为限。另依纾困条例第9条之1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前述加倍减除金额及自政府领取补贴适用免税规定金额,不列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应加计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项目。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应於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申报书及租税减免附册,并检附员工请假纪录文件、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开立之受隔离检疫证明文件、薪资金额证明及薪资计算明细表等相关文件并同申报附件资料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