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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之減免所得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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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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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集中(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之防疫隔離假,或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至110年2月22日開學)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按同條例第4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申請適用,且按前開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另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述加倍減除金額及自政府領取補貼適用免稅規定金額,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紀錄文件、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文件、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併同申報附件資料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