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公司申报适用盈亏互抵,应如期缴纳税款并办理结算申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结算申报期将至,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须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3大要件者,始得认列。

  该局指出,前揭所谓「如期申报」,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本文及第76条第1项规定意旨,纳税义务人应於每年申报期限内,填具结算申报书,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申报前自行缴纳,故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如期申报」,自应涵盖「如期缴纳税款并如期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办理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2亿余元,经该局以甲公司迟至106年6月2日始缴纳其105年度结算申报之应纳税额1万4千元,不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如期申报」规定之要件,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经复查、诉愿未获变更,提起行政诉讼,递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因疏忽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