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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适用盈亏互抵,应如期缴纳税款并办理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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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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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结算申报期将至,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须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3大要件者,始得认列。

  该局指出,前揭所谓「如期申报」,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本文及第76条第1项规定意旨,纳税义务人应於每年申报期限内,填具结算申报书,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申报前自行缴纳,故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如期申报」,自应涵盖「如期缴纳税款并如期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办理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2亿余元,经该局以甲公司迟至106年6月2日始缴纳其105年度结算申报之应纳税额1万4千元,不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如期申报」规定之要件,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经复查、诉愿未获变更,提起行政诉讼,递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因疏忽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