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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适用盈亏互抵,应如期缴纳税款并办理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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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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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结算申报期将至,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须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3大要件者,始得认列。

  该局指出,前揭所谓「如期申报」,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本文及第76条第1项规定意旨,纳税义务人应於每年申报期限内,填具结算申报书,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申报前自行缴纳,故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如期申报」,自应涵盖「如期缴纳税款并如期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办理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2亿余元,经该局以甲公司迟至106年6月2日始缴纳其105年度结算申报之应纳税额1万4千元,不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如期申报」规定之要件,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经复查、诉愿未获变更,提起行政诉讼,递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因疏忽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