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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适用盈亏互抵,应如期缴纳税款并办理结算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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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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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结算申报期将至,依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须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3大要件者,始得认列。

  该局指出,前揭所谓「如期申报」,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1项本文及第76条第1项规定意旨,纳税义务人应於每年申报期限内,填具结算申报书,计算其应纳之结算税额,申报前自行缴纳,故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如期申报」,自应涵盖「如期缴纳税款并如期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办理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2亿余元,经该局以甲公司迟至106年6月2日始缴纳其105年度结算申报之应纳税额1万4千元,不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如期申报」规定之要件,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经复查、诉愿未获变更,提起行政诉讼,递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该局呼吁,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申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因疏忽而无法适用盈亏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