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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期满,须有毁灭或废弃事实始得转列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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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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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如该资产已不存在而欲列报报废损失,仍应具备有实质报废之事实,方符合列报报废损失之要件。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毁灭或废弃时,其废料售价收入不足预留之残价者,不足之额得列为当年度之损失,其超过预留之残价者,超过之额应列为当年度之收益。又财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释,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如该项资产已不存在,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惟仍应具备有实质报废之事实,方得列报报废损失,稽徵机关於查核时营利事业仍应提示相关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如报废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相片或雇工清除费用凭证及往来资料)核实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释,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自应准予认列损失,惟经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仍须举证证明有报废之事实,始得认列损失,乃复查决定驳回确定在案。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有实际报废之事实,始得认列。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