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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期满,须有毁灭或废弃事实始得转列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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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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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如该资产已不存在而欲列报报废损失,仍应具备有实质报废之事实,方符合列报报废损失之要件。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毁灭或废弃时,其废料售价收入不足预留之残价者,不足之额得列为当年度之损失,其超过预留之残价者,超过之额应列为当年度之收益。又财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释,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如该项资产已不存在,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惟仍应具备有实质报废之事实,方得列报报废损失,稽徵机关於查核时营利事业仍应提示相关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如报废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相片或雇工清除费用凭证及往来资料)核实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释,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自应准予认列损失,惟经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仍须举证证明有报废之事实,始得认列损失,乃复查决定驳回确定在案。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有实际报废之事实,始得认列。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