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须有毁灭或废弃事实始得转列损失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如该资产已不存在而欲列报报废损失,仍应具备有实质报废之事实,方符合列报报废损失之要件。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毁灭或废弃时,其废料售价收入不足预留之残价者,不足之额得列为当年度之损失,其超过预留之残价者,超过之额应列为当年度之收益。又财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释,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如该项资产已不存在,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惟仍应具备有实质报废之事实,方得列报报废损失,稽徵机关於查核时营利事业仍应提示相关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如报废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相片或雇工清除费用凭证及往来资料)核实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释,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自应准予认列损失,惟经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仍须举证证明有报废之事实,始得认列损失,乃复查决定驳回确定在案。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有实际报废之事实,始得认列。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