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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国外出差费应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其他证明文件替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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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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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国外出差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提示可证明行程及出国事实与支付票款之凭证,以凭认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74条第3款第2目之1规定,出差员工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旅费,应检附飞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及登机证与机票购买证明单(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为原始凭证;如有遗失机票票根及登机证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之搭机证明替代;如为遗失登机证,得提示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该局指出,实务上常有员工至国外出差搭乘国际航线,未留存或遗失登机证,导致仅能提示电子机票及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的情形;因提示登机证之原意是为证明员工确实有出国事实,为简化作业,上开查核准则第74条规定,遗失登机证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点之证明,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等择一替代,嗣配合内政部移民署「入出国自动查验通关系统」得以电脑自动化方式办理自动通关出国作业,增加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代替,以利徵纳双方遵循。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差人员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依税法及相关规定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文件替代,作为列报费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