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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国外出差费应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其他证明文件替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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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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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国外出差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提示可证明行程及出国事实与支付票款之凭证,以凭认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74条第3款第2目之1规定,出差员工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旅费,应检附飞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及登机证与机票购买证明单(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为原始凭证;如有遗失机票票根及登机证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之搭机证明替代;如为遗失登机证,得提示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该局指出,实务上常有员工至国外出差搭乘国际航线,未留存或遗失登机证,导致仅能提示电子机票及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的情形;因提示登机证之原意是为证明员工确实有出国事实,为简化作业,上开查核准则第74条规定,遗失登机证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点之证明,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等择一替代,嗣配合内政部移民署「入出国自动查验通关系统」得以电脑自动化方式办理自动通关出国作业,增加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代替,以利徵纳双方遵循。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差人员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依税法及相关规定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文件替代,作为列报费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