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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国外出差费应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其他证明文件替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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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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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国外出差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提示可证明行程及出国事实与支付票款之凭证,以凭认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74条第3款第2目之1规定,出差员工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旅费,应检附飞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及登机证与机票购买证明单(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为原始凭证;如有遗失机票票根及登机证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之搭机证明替代;如为遗失登机证,得提示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该局指出,实务上常有员工至国外出差搭乘国际航线,未留存或遗失登机证,导致仅能提示电子机票及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的情形;因提示登机证之原意是为证明员工确实有出国事实,为简化作业,上开查核准则第74条规定,遗失登机证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点之证明,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等择一替代,嗣配合内政部移民署「入出国自动查验通关系统」得以电脑自动化方式办理自动通关出国作业,增加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代替,以利徵纳双方遵循。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差人员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依税法及相关规定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文件替代,作为列报费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