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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国外出差费应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其他证明文件替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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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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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国外出差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提示可证明行程及出国事实与支付票款之凭证,以凭认定。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74条第3款第2目之1规定,出差员工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旅费,应检附飞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及登机证与机票购买证明单(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为原始凭证;如有遗失机票票根及登机证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之搭机证明替代;如为遗失登机证,得提示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该局指出,实务上常有员工至国外出差搭乘国际航线,未留存或遗失登机证,导致仅能提示电子机票及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的情形;因提示登机证之原意是为证明员工确实有出国事实,为简化作业,上开查核准则第74条规定,遗失登机证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点之证明,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影本等择一替代,嗣配合内政部移民署「入出国自动查验通关系统」得以电脑自动化方式办理自动通关出国作业,增加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代替,以利徵纳双方遵循。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差人员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交通费,应依税法及相关规定检附合法凭证,如有遗失登机证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资证明出国事实之文件替代,作为列报费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