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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应申报所得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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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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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买卖契约一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属其他所得,应合并没收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与他人签订土地买卖契约,因买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依据财政部68年1月9日台财税第30131号函释,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4年订约出售A地与乙君,约定土地买卖价金为3,000万元并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财务周转失灵,未能依约定时限支付土地余款,并表示放弃承买,甲君依约将已收定金150万元没收抵作违约金,甲君应於没收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将该笔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该局呼吁,个人如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属所得税法规定之其他所得,应於没收年度之次年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入申报,切勿遗漏,以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