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应申报所得课税 2021-03-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买卖契约一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属其他所得,应合并没收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说明,个人与他人签订土地买卖契约,因买方放弃承买,而没收之定金,依据财政部68年1月9日台财税第30131号函释,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所得,申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4年订约出售A地与乙君,约定土地买卖价金为3,000万元并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财务周转失灵,未能依约定时限支付土地余款,并表示放弃承买,甲君依约将已收定金150万元没收抵作违约金,甲君应於没收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将该笔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该局呼吁,个人如因他方违约而没收之定金,属所得税法规定之其他所得,应於没收年度之次年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并入申报,切勿遗漏,以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