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扣缴义务人给付各类所得应依规定扣缴及申报 2021-03-3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扣缴义务人於给付各类所得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所得人为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次月10日前将扣取之税款向国库缴纳。
该局说明,常见小规模营利事业或新设立之营利事业,因人员异动频繁、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於给付各类所得时漏未扣缴,或已扣取税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扣缴及给付资料向辖区国税局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违反扣缴之相关规定,致遭处罚锾。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除给付境内居住者所得每次应扣缴税款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外,其余均应依规定扣缴,且应於次年一月底前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A商号之负责人,即所得税法规定之扣缴义务人,该商号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税),109年11月1日给付租金给房东(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甲君除按10%扣缴率扣取税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规定应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上个月所扣取之税款,并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顺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将前一年度给付及扣缴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呼吁,若所得人为非境内居住者,其扣缴率及申报期限均与境内居住者不同,应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申报扣缴凭单。请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给付各类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报扣缴税款或未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之情形,应尽速办理补扣缴及补申报,倘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而自动补扣缴、补申报者,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