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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给付各类所得应依规定扣缴及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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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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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扣缴义务人於给付各类所得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所得人为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应於次月10日前将扣取之税款向国库缴纳。

  该局说明,常见小规模营利事业或新设立之营利事业,因人员异动频繁、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於给付各类所得时漏未扣缴,或已扣取税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扣缴及给付资料向辖区国税局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违反扣缴之相关规定,致遭处罚锾。该局提醒,扣缴义务人除给付境内居住者所得每次应扣缴税款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外,其余均应依规定扣缴,且应於次年一月底前申报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A商号之负责人,即所得税法规定之扣缴义务人,该商号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税),109年11月1日给付租金给房东(境内居住者)时,扣缴义务人甲君除按10%扣缴率扣取税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规定应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上个月所扣取之税款,并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顺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将前一年度给付及扣缴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呼吁,若所得人为非境内居住者,其扣缴率及申报期限均与境内居住者不同,应於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申报扣缴凭单。请扣缴义务人自行检视给付各类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报扣缴税款或未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之情形,应尽速办理补扣缴及补申报,倘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而自动补扣缴、补申报者,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