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转让公司出资额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转让公司出资额,非属证券交易,应以转让价格与取得该出资额所支付价款之差额,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该局说明,民众除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之利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外,另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倘未依规定办理签证以完成法定发行手续,亦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所称之有价证券,其交易所得无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税之适用,而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每股50元转让其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票予丙君,自认属有价证券交易,未申报所得税,经该局查得,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该股票非属有价证券,甲君仅系转让A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资额,又甲君系以面额每股10元取得,故核定财产交易所得4,000,000元(转让价格5,000,000元-出资额每股10元×100,000股),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呼吁,民众转让未经签证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核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若因一时误解致误缴证券交易税,可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检具相关资料向证券交易税缴款书填载之代徵人(即证券买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