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转让公司出资额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1-02-2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转让公司出资额,非属证券交易,应以转让价格与取得该出资额所支付价款之差额,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该局说明,民众除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之利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外,另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倘未依规定办理签证以完成法定发行手续,亦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所称之有价证券,其交易所得无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税之适用,而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财产交易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每股50元转让其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票予丙君,自认属有价证券交易,未申报所得税,经该局查得,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该股票非属有价证券,甲君仅系转让A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资额,又甲君系以面额每股10元取得,故核定财产交易所得4,000,000元(转让价格5,000,000元-出资额每股10元×100,000股),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呼吁,民众转让未经签证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核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遭补税及处罚。若因一时误解致误缴证券交易税,可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检具相关资料向证券交易税缴款书填载之代徵人(即证券买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