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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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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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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公司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以轉讓價格與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價款之差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除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外,另轉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倘未依規定辦理簽證以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亦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之適用,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每股50元轉讓其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股票予丙君,自認屬有價證券交易,未申報所得稅,經該局查得,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該股票非屬有價證券,甲君僅係轉讓A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又甲君係以面額每股10元取得,故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000,000元(轉讓價格5,000,000元-出資額每股10元×100,000股),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未經簽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因一時誤解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