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常見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轄區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稅),109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房東(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稅款,並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