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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國外出差費應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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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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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提示可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與支付票款之憑證,以憑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出差員工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機票票根及登機證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如為遺失登機證,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有員工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未留存或遺失登機證,導致僅能提示電子機票及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的情形;因提示登機證之原意是為證明員工確實有出國事實,為簡化作業,上開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遺失登機證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等擇一替代,嗣配合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得以電腦自動化方式辦理自動通關出國作業,增加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代替,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作為列報費用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