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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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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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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进入第二级警戒,财政部今日决定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因应社区传播风险升高,为免民众於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该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长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10年8月2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营利事业经核准采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

财政部补充说明,所得税各项申报书、缴款书或通知书等已完成印制或寄发,原书表上所载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31日,将自动展延至6月30日,民众如有缴款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至综合所得税之各批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如於延长申报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仍可适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税。

财政部表示,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难关,请民众尽可能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报税并利用多元方式缴税,如有申报问题,可利用电话洽询,以降低群聚感染风险。惟如民众仍有临柜查调所得、扣除额资料或协助网路报税需求而需亲至国税局洽办者,请先至国税局网站线上取号,以缩短等待时间,并请配合防疫规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区国税局亦将强化防疫措施,确保民众及国税局同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