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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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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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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进入第二级警戒,财政部今日决定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因应社区传播风险升高,为免民众於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该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长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10年8月2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营利事业经核准采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

财政部补充说明,所得税各项申报书、缴款书或通知书等已完成印制或寄发,原书表上所载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31日,将自动展延至6月30日,民众如有缴款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至综合所得税之各批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如於延长申报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仍可适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税。

财政部表示,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难关,请民众尽可能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报税并利用多元方式缴税,如有申报问题,可利用电话洽询,以降低群聚感染风险。惟如民众仍有临柜查调所得、扣除额资料或协助网路报税需求而需亲至国税局洽办者,请先至国税局网站线上取号,以缩短等待时间,并请配合防疫规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区国税局亦将强化防疫措施,确保民众及国税局同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