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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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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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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进入第二级警戒,财政部今日决定109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为5月1日至6月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因应社区传播风险升高,为免民众於短时间内前往国税局申报,因群聚可能发生疫情扩散,该部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长109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0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0年7月12日前送(寄)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10年8月2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10年7月30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营利事业经核准采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

财政部补充说明,所得税各项申报书、缴款书或通知书等已完成印制或寄发,原书表上所载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31日,将自动展延至6月30日,民众如有缴款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至综合所得税之各批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如於延长申报期间6月1日至6月30日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仍可适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税。

财政部表示,透过延长申报缴纳期限,与国人一起度过疫情难关,请民众尽可能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报税并利用多元方式缴税,如有申报问题,可利用电话洽询,以降低群聚感染风险。惟如民众仍有临柜查调所得、扣除额资料或协助网路报税需求而需亲至国税局洽办者,请先至国税局网站线上取号,以缩短等待时间,并请配合防疫规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区国税局亦将强化防疫措施,确保民众及国税局同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