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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得於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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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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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109年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对合於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在限额内列报捐赠费用。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规定,营利事业对合於政治献金法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10%,其总额并不得超过50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经认定之收益总额(营业毛利+分离课税收益+非营业收益)-营业费用(包括不受限额规定之捐赠,但不包括其余受限额规定之捐赠)-非营业支出〕×10/110

  该局进一步说明,对政党之捐赠,依政治献金法规定,该政党於该年度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应达1%以上,否则其捐赠金额即使在前述规定限额之内,亦不得认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届不分区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之得票率达1%以上之政党,包括一边一国行动党、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台湾民众党、台湾基进、时代力量、新党、绿党及亲民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之营业毛利为3,800万元,营业费用550万元(其中包含对上开得票率1%以上政党捐赠50万元),无分离课税收益及非营业收益暨支出,课税所得额为3,250万元,其捐赠限额=〔3,800万元-(550万元-50万元)〕×10/110=300万元。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费用50万元,未超过所得额10%,亦未超过总额50万元,其捐赠对象、金额符合相关规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所得税时,如列报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除应取得依政治献金法及相关法令所定格式开立之受赠收据外,应留意政治献金之相关限制规定,以免查核时遭剔除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