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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申报扣除前10年内各期亏损,应以稽徵机关「核定数」为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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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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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营利事业申报扣除前10年内各期亏损,应以稽徵机关「核定数」为准,如与规定可扣除数不符,除补徵税额外,尚需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又财政部80年5月15日台财税第800689244号函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前10年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额有出入,应调整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新台币(下同)160万元,系申报扣除105年度之亏损数,惟查其105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为课税所得额300万元,致无亏损可资扣除,爰予以剔除所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160万元,除应补徵税额32万元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提醒,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申报扣除前10年内各期亏损时,应注意各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情形,避免因不符规定发生需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