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3-2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如與規定可扣除數不符,除補徵稅額外,尚需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應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係申報扣除105年度之虧損數,惟查其10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課稅所得額300萬元,致無虧損可資扣除,爰予以剔除所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60萬元,除應補徵稅額32萬元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時,應注意各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情形,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