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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纳税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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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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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规定,扣抵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应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所称「同一年度纳税凭证」,依财政部93年9月14日台财税字第09300452930号令规定,系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列报扣抵境外来源所得税,应提出并计该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国外纳税凭证。倘因尚未取得境外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致未申报扣抵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嗣营利事业取得该纳税凭证后,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向稽徵机关申请更正增列前述可扣抵税额,并退还溢缴之税款,但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所得额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宾之境外所得500万元,但於申报时因尚未取得菲律宾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爰自行缴纳税款400万元(2,000万元*20%)。嗣甲公司於111年取得菲律宾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并核算其依当地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折合新台币为50万元,爰向该局申请更正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项目,及退还溢缴税款50万元,经该局核算未超过109年度因加计该境外所得而增加之应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20%),予以核认所申请增列之可扣抵税额,并退还溢缴之税款5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扣抵境外所得已缴纳之所得税可扣抵税额,应留意与并计境外所得之所属权责年度是否一致,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发生需调整补税之情形。另如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上开纳税凭证而缴纳税款,嗣后取得纳税凭证,可依规定检具相关资料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更正退还溢缴之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