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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自113年9月1日起,请多利用网路办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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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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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者,应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暂缴税额或办理暂缴申报,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暂缴税额计算及缴纳:
(1)一般暂缴申报案件:营利事业按上(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除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等项目抵减暂缴税额者,应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办理暂缴申报外,於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
(2)试算暂缴申报案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或非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3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免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之投资收益〕,按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另113年度前6个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应合并计算暂缴税额,一并办理暂缴申报。
(3)缴纳方式可经由电子暂缴申报缴税系统或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条码缴款书或自行填妥自缴税额缴款书后,向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邮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缴纳;或使用自动柜员机(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帐户转帐缴纳;抑或使用信用卡缴纳。
二、免办理暂缴申报及缴纳:
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者,无须缴纳暂缴税额亦无须办理营利
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
(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4)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5)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
(6)营利事业按其上(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含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
(8)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