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自113年9月1日起,请多利用网路办理 2024-08-2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者,应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暂缴税额或办理暂缴申报,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暂缴税额计算及缴纳:
(1)一般暂缴申报案件:营利事业按上(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除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等项目抵减暂缴税额者,应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办理暂缴申报外,於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
(2)试算暂缴申报案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或非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3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免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之投资收益〕,按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另113年度前6个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应合并计算暂缴税额,一并办理暂缴申报。
(3)缴纳方式可经由电子暂缴申报缴税系统或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条码缴款书或自行填妥自缴税额缴款书后,向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邮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缴纳;或使用自动柜员机(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帐户转帐缴纳;抑或使用信用卡缴纳。
二、免办理暂缴申报及缴纳:
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者,无须缴纳暂缴税额亦无须办理营利
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
(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4)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5)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
(6)营利事业按其上(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含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
(8)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
一、暂缴税额计算及缴纳:
(1)一般暂缴申报案件:营利事业按上(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除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等项目抵减暂缴税额者,应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办理暂缴申报外,於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
(2)试算暂缴申报案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或非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3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免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之投资收益〕,按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另113年度前6个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应合并计算暂缴税额,一并办理暂缴申报。
(3)缴纳方式可经由电子暂缴申报缴税系统或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条码缴款书或自行填妥自缴税额缴款书后,向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邮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缴纳;或使用自动柜员机(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帐户转帐缴纳;抑或使用信用卡缴纳。
二、免办理暂缴申报及缴纳:
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者,无须缴纳暂缴税额亦无须办理营利
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
(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4)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5)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
(6)营利事业按其上(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含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
(8)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