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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自113年9月1日起,请多利用网路办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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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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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会计年度采历年制者,应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缴纳暂缴税额或办理暂缴申报,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暂缴税额计算及缴纳:
(1)一般暂缴申报案件:营利事业按上(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之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除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或扣缴税额等项目抵减暂缴税额者,应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办理暂缴申报外,於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暂缴申报。
(2)试算暂缴申报案件: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合作社、医疗社团法人或非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1规定之有限合伙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113年度前6个月之营业收入总额,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试算其前半年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免依所得税法第43条之3规定试算应认列受控外国企业(CFC)之投资收益〕,按当年度税率计算暂缴税额;另113年度前6个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所得之应纳税额,应合并计算暂缴税额,一并办理暂缴申报。
(3)缴纳方式可经由电子暂缴申报缴税系统或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条码缴款书或自行填妥自缴税额缴款书后,向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邮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缴纳;或使用自动柜员机(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帐户转帐缴纳;抑或使用信用卡缴纳。
二、免办理暂缴申报及缴纳:
营利事业有下列情形者,无须缴纳暂缴税额亦无须办理营利
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
(1)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依所得税法第98条之1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
(3)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4)营利事业於暂缴申报期间届满前遇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情事,依规定应办理当期决算申报者。
(5)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或本年度新开业者。
(6)营利事业按其上(112)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包含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2项规定分开计算之应纳税额)二分之一计算之暂缴税额在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纳所得税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之消费合作社、公有事业。
(8)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