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方能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系指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营利事业所得额之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为要件,倘涉及短漏报所得额情节,原则上不得适用盈亏互抵,惟如符合财政部83年7月13日台财税字第831601175号函规定短漏报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500万元,并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400万元后,申报课税所得额100万元并自缴税额20万元。嗣经查核发现甲公司111年度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因该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额570万元之比例12.3%已超过5%,且短漏报所得税税额14万元(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税率20%)亦已超过10万元,不符前揭函释所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应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不得适用盈亏互抵,故核定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均为570万元,并予以补税及就短漏报所得额部分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