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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方能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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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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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进一步说明,有关会计帐册簿据完备,系指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营利事业所得额之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为要件,倘涉及短漏报所得额情节,原则上不得适用盈亏互抵,惟如符合财政部83年7月13日台财税字第831601175号函规定短漏报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之规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500万元,并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400万元后,申报课税所得额100万元并自缴税额20万元。嗣经查核发现甲公司111年度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因该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额570万元之比例12.3%已超过5%,且短漏报所得税税额14万元(短漏报所得额70万元×税率20%)亦已超过10万元,不符前揭函释所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应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不得适用盈亏互抵,故核定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均为570万元,并予以补税及就短漏报所得额部分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