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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能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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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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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為要件,倘涉及短漏報所得額情節,原則上不得適用盈虧互抵,惟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500萬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4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自繳稅額20萬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因該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570萬元之比例12.3%已超過5%,且短漏報所得稅稅額14萬元(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稅率20%)亦已超過10萬元,不符前揭函釋所稱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應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不得適用盈虧互抵,故核定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均為570萬元,並予以補稅及就短漏報所得額部分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