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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3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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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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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113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抑或使用信用卡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
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6)營利事業按其上(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包含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