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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 如何申报所得税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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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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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的课税方式,取决於该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若个人股东所出售的股票已依公司法规定签证发行,自110年1月1日起,其证券的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若该股票未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则该笔所得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股东出售已依法签证发行的未上市(柜)股票,其证券的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并同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项目的金额,加计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净额,於扣除免税额〔110-112年免税额为新台币(下同)670万元,113年度起调整为750万元〕后,再按20%计算基本税额,如果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一般所得税额」低於「基本税额」,除原来的综合所得税额外,尚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已依法签证发行
甲君於106年间以面额10元出资认购A公司股票100万股,并於112年间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总成交金额4,000万元,缴纳证券交易税12万元(4,000万×3‰)及手续费10万元(4,000万×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计2,978万元(4,000万-1,000万-12万-10万)。假设甲君原综合所得净额为50万元及「一般所得税额」为2.5万元(50万×税率5%),因该笔所得属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加计综合所得净额50万元后,扣除112年度免税额670万元,核算基本税额为471.6万元{〔(2,978万+50万)-免税额670万〕×税率20%},是甲君除应缴纳原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外,尚应就「基本税额」471.6万元与「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的差额469.1万元,缴纳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为471.6万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发行手续
甲君出售该股票的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全部免税额及扣除额后,按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所得净额4,720,001元以上,适用税率40%;累进差额864,000元)计算应纳税额为1,124万8千元〔(2,978万+50万)×税率40%-累进差额864,000元〕。

该局提醒,因财产交易所得与证券交易所得的课税方式及适用税率不同,如前揭释例所示,两者之所得税申报税负存在差异,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时,应先确认该股票是否经依法签证发行,并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类别及申报适用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若疏忽将财产交易所得误以证券交易所得申报,恐衍生漏税及裁处罚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