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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 如何申报所得税报你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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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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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的课税方式,取决於该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若个人股东所出售的股票已依公司法规定签证发行,自110年1月1日起,其证券的交易所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若该股票未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则该笔所得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股东出售已依法签证发行的未上市(柜)股票,其证券的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并同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项目的金额,加计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净额,於扣除免税额〔110-112年免税额为新台币(下同)670万元,113年度起调整为750万元〕后,再按20%计算基本税额,如果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一般所得税额」低於「基本税额」,除原来的综合所得税额外,尚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已依法签证发行
甲君於106年间以面额10元出资认购A公司股票100万股,并於112年间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总成交金额4,000万元,缴纳证券交易税12万元(4,000万×3‰)及手续费10万元(4,000万×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计2,978万元(4,000万-1,000万-12万-10万)。假设甲君原综合所得净额为50万元及「一般所得税额」为2.5万元(50万×税率5%),因该笔所得属证券交易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加计综合所得净额50万元后,扣除112年度免税额670万元,核算基本税额为471.6万元{〔(2,978万+50万)-免税额670万〕×税率20%},是甲君除应缴纳原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外,尚应就「基本税额」471.6万元与「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的差额469.1万元,缴纳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为471.6万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发行手续
甲君出售该股票的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全部免税额及扣除额后,按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所得净额4,720,001元以上,适用税率40%;累进差额864,000元)计算应纳税额为1,124万8千元〔(2,978万+50万)×税率40%-累进差额864,000元〕。

该局提醒,因财产交易所得与证券交易所得的课税方式及适用税率不同,如前揭释例所示,两者之所得税申报税负存在差异,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时,应先确认该股票是否经依法签证发行,并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类别及申报适用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若疏忽将财产交易所得误以证券交易所得申报,恐衍生漏税及裁处罚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