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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帐户余额应列报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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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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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得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限额内列报为提拨年度之费用,惟嗣后发生解散或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支付退休金之员工而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时,应将该帐户结清之剩余本金及利息,列报为领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公司111年度领回经县(市)政府结清结算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合计新台币(下同)240万余元,惟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将该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列报为其他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额240万余元,经该局补徵税款并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事后若结清该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其领回之剩余本金及其利息自应列报其他收入。民众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