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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帐户余额应列报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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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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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得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限额内列报为提拨年度之费用,惟嗣后发生解散或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支付退休金之员工而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时,应将该帐户结清之剩余本金及利息,列报为领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公司111年度领回经县(市)政府结清结算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合计新台币(下同)240万余元,惟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将该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列报为其他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额240万余元,经该局补徵税款并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事后若结清该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其领回之剩余本金及其利息自应列报其他收入。民众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