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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领回帐户余额应列报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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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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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1项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得依所得税法第33条规定限额内列报为提拨年度之费用,惟嗣后发生解散或已无适用劳动基准法支付退休金之员工而结清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时,应将该帐户结清之剩余本金及利息,列报为领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公司111年度领回经县(市)政府结清结算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帐户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合计新台币(下同)240万余元,惟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将该剩余本金及其利息列报为其他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额240万余元,经该局补徵税款并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依规定提拨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已於提拨年度以费用列支,事后若结清该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其领回之剩余本金及其利息自应列报其他收入。民众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