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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房地买卖虽有减价纠纷,仍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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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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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房屋、土地,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应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写申报书,向申报时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缴税。完成所有权移转后,纵双方因买卖房地有瑕疵而产生纠纷,买方主张调减价金,因争讼无法立即解决,卖方仍应先依原始契约买卖价款作为出售房地成交价额办理申报,待调减价金确定后,再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更正。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2年1月间出售105年以后取得之房地予乙君,买卖契约记载房地价款为新台币1,200万元,并已完成房地所有权移转,惟未依规定於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甲君表示,因验收交屋前发现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约担保责任约定,请求履保专户暂停交付价金,由於买卖价金在法院进行调解,存有不确定性,所以未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该局表示,鉴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权已办妥移转登记,纵房地价金事后涉讼,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后甲君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之义务。

该局提醒,房地买卖如有纠纷,仍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依原买卖契约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并出具说明书或依申报书备注栏说明,另填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声明事项表」与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待争讼确定,再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