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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房地买卖虽有减价纠纷,仍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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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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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房屋、土地,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应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写申报书,向申报时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缴税。完成所有权移转后,纵双方因买卖房地有瑕疵而产生纠纷,买方主张调减价金,因争讼无法立即解决,卖方仍应先依原始契约买卖价款作为出售房地成交价额办理申报,待调减价金确定后,再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更正。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2年1月间出售105年以后取得之房地予乙君,买卖契约记载房地价款为新台币1,200万元,并已完成房地所有权移转,惟未依规定於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经该局查获。甲君表示,因验收交屋前发现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约担保责任约定,请求履保专户暂停交付价金,由於买卖价金在法院进行调解,存有不确定性,所以未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该局表示,鉴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权已办妥移转登记,纵房地价金事后涉讼,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后甲君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之义务。

该局提醒,房地买卖如有纠纷,仍应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依原买卖契约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并出具说明书或依申报书备注栏说明,另填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声明事项表」与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待争讼确定,再检附相关资料向国税局办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