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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编列结余款使用计画应注意免税标准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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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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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将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用於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如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且当年度结余款超过新台币50万元,须就该结余款编列使用计画,报经主管机关查明同意,当年度结余款始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下称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机关团体编列结余款使用计画应包含使用年度、金额、计画名称及支出内容,使用期间以次年度起算4年内为限,使用计画内容应符合章程所载设立目的或宗旨。机关团体如未能依结余款使用计画执行,依免税标准第2条第4项规定,最迟应於原使用计画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3个月内,检附变更后使用计画送主管机关查明同意;变更前、后之使用计画所定结余款使用期间合计仍以4年为限。

该局提醒,机关团体应确实依结余款使用计画执行,并留意最后使用年限,若未依使用计画使用完竣,或支用有不符合免税标准相关规定者,稽徵机关将就当年度全部结余款补徵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