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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免稅標準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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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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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將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當年度結餘款始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包含使用年度、金額、計畫名稱及支出內容,使用期間以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使用計畫內容應符合章程所載設立目的或宗旨。機關團體如未能依結餘款使用計畫執行,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使用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確實依結餘款使用計畫執行,並留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依使用計畫使用完竣,或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