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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属固定资产之房地交易所得税,房屋成本之计算应再减除累计折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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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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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若属固定资产,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时,持有房屋成本,应以取得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为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项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帐列供经营业务使用之固定资产,其已认列之累计折旧,应自房屋成本项下减除:
一、房屋、土地买入成交价额。
二、购入房屋、土地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之必要费用(如整地支出、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公证费、仲介费等)。
三、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缮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帐列固定资产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未逾2年,适用房地合一税税率45%,其申报成交价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取得成本2,500万元(土地1,500万元及房屋1,000万元)及必要费用180万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32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180万元);但经查核发现,甲公司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额时,房屋部分之成本,未减除已认列之累计折旧40万元。案经该局重新计算调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万元,补徵房地合一所得税额18万元(=40万元x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