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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属固定资产之房地交易所得税,房屋成本之计算应再减除累计折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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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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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若属固定资产,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时,持有房屋成本,应以取得成本减除累计折旧后之未折减余额为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计算,以其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为所得额。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项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帐列供经营业务使用之固定资产,其已认列之累计折旧,应自房屋成本项下减除:
一、房屋、土地买入成交价额。
二、购入房屋、土地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之必要费用(如整地支出、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公证费、仲介费等)。
三、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缮费。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帐列固定资产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未逾2年,适用房地合一税税率45%,其申报成交价额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取得成本2,500万元(土地1,500万元及房屋1,000万元)及必要费用180万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32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180万元);但经查核发现,甲公司於计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额时,房屋部分之成本,未减除已认列之累计折旧40万元。案经该局重新计算调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万元,补徵房地合一所得税额18万元(=40万元x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