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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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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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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若屬固定資產,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成本,應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項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帳列供經營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其已認列之累計折舊,應自房屋成本項下減除:
一、房屋、土地買入成交價額。
二、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整地支出、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帳列固定資產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取得成本2,500萬元(土地1,500萬元及房屋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80萬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20萬元(=3,000萬元-2,500萬元-18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時,房屋部分之成本,未減除已認列之累計折舊40萬元。案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8萬元(=40萬元x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