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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屬固定資產之房地交易所得稅,房屋成本之計算應再減除累計折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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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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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若屬固定資產,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成本,應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房屋、土地取得成本項目包含如下,但房屋若是帳列供經營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其已認列之累計折舊,應自房屋成本項下減除:
一、房屋、土地買入成交價額。
二、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整地支出、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10日出售於109年1月30日取得且帳列固定資產之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45%,其申報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取得成本2,500萬元(土地1,500萬元及房屋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180萬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320萬元(=3,000萬元-2,500萬元-18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額時,房屋部分之成本,未減除已認列之累計折舊40萬元。案經該局重新計算調增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額18萬元(=40萬元x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