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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经核定后虽无应纳税款,仍应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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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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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同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结算申报为决定全年度所得额之主要依据,营利事业如申报不实,将严重影响国家税收,为督促营利事业诚实申报,只要短漏报所得,虽然加计短漏报所得后仍无应纳税额,亦属违反诚实申报义务,应依前揭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经查获当年度漏报所得额100万元,虽加计短漏报所得额后仍为亏损而无应纳税额,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按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计算之金额20万元,依同条第1项规定处2倍以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就实际帐载资料正确计算所得额,於申报期限内依法诚实申报,如有因疏忽致短漏报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及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