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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经核定后虽无应纳税款,仍应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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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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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同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结算申报为决定全年度所得额之主要依据,营利事业如申报不实,将严重影响国家税收,为督促营利事业诚实申报,只要短漏报所得,虽然加计短漏报所得后仍无应纳税额,亦属违反诚实申报义务,应依前揭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经查获当年度漏报所得额100万元,虽加计短漏报所得额后仍为亏损而无应纳税额,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按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计算之金额20万元,依同条第1项规定处2倍以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就实际帐载资料正确计算所得额,於申报期限内依法诚实申报,如有因疏忽致短漏报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及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