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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经核定后虽无应纳税款,仍应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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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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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同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结算申报为决定全年度所得额之主要依据,营利事业如申报不实,将严重影响国家税收,为督促营利事业诚实申报,只要短漏报所得,虽然加计短漏报所得后仍无应纳税额,亦属违反诚实申报义务,应依前揭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经查获当年度漏报所得额100万元,虽加计短漏报所得额后仍为亏损而无应纳税额,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按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计算之金额20万元,依同条第1项规定处2倍以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就实际帐载资料正确计算所得额,於申报期限内依法诚实申报,如有因疏忽致短漏报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及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