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短漏报所得额,经核定后虽无应纳税款,仍应处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营利事业因受奖励免税或营业亏损,致加计短漏之所得额后仍无应纳税额者,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依同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倍数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下同)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结算申报为决定全年度所得额之主要依据,营利事业如申报不实,将严重影响国家税收,为督促营利事业诚实申报,只要短漏报所得,虽然加计短漏报所得后仍无应纳税额,亦属违反诚实申报义务,应依前揭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办理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课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经查获当年度漏报所得额100万元,虽加计短漏报所得额后仍为亏损而无应纳税额,但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3项规定,仍应就其短漏报所得额100万元按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计算之金额20万元,依同条第1项规定处2倍以下罚锾,惟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就实际帐载资料正确计算所得额,於申报期限内依法诚实申报,如有因疏忽致短漏报所得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额及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