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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20.2萬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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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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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12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去(111)年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提高為20.2萬元每一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差額部分(扣除項目不包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執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有關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規定的意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的60%,訂定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0.2萬元。民眾明年(113年)5月份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依據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據以計算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小明與配偶將在明年5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並列報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與國中的子女、未滿70歲的母親及滿70歲以上身心障礙的父親,小明申報戶基本生活費差額12.4萬元(121.2萬元-108.8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如附件所示。

該局特別提醒,明年5月份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申報,網路申報系統會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