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投資人轉換海外基金標的時,務必確認應否申報所得稅,以免受罰。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明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各款金額後的合計數,其中包括海外所得。經常有民眾投資海外基金,於「轉換基金標的」時,雖原始基金標的有獲利,但認為其金融帳戶既無贖回款匯入而未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遭國稅局認定短漏報所得而裁處漏稅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基金轉換就投資者而言,其行為包含2個意思表示,即投資者一來有贖回原基金的意思表示,二來有將贖回原基金金額,全部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的意思表示,所以,投資人於基金轉換後,已由持有原基金轉為持有新基金,亦即藉由取得新基金(足以替代現金報償)而實現所得,其持有(可支配)基金內容既已變更,應於轉換當年度計算原基金處分損益,併入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向A銀行以USD202,100元申購海外B綠能基金100單位(每單位USD2,000元、手續費USD2,100元),嗣110年間甲君持有B綠能基金大幅上漲至每單位USD5,000元(市值USD500,000元),甲君乃將B綠能基金100單位全數轉出,並全額轉換為C黃金基金,A銀行據此計算甲君處分B綠能基金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421,333元〔(USD500,000元-USD202,100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甲君雖有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且其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但因其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已超過110年度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甲君應報繳基本稅額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稅率20%〕,因甲君未依規定報繳,國稅局乃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跨年度扣除,惟依量能課稅原則,投資人如發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時,僅得於「同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與所得稅法有關國內財產交易損失得於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規定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