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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转换海外基金标的时,务必确认应否申报所得税,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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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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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明定,个人基本所得额,为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加计该条各款金额后的合计数,其中包括海外所得。经常有民众投资海外基金,於「转换基金标的」时,虽原始基金标的有获利,但认为其金融帐户既无赎回款汇入而未申报个人基本所得额,遭国税局认定短漏报所得而裁处漏税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基金转换就投资者而言,其行为包含2个意思表示,即投资者一来有赎回原基金的意思表示,二来有将赎回原基金金额,全部再重新投资购买新基金的意思表示,所以,投资人於基金转换后,已由持有原基金转为持有新基金,亦即藉由取得新基金(足以替代现金报偿)而实现所得,其持有(可支配)基金内容既已变更,应於转换当年度计算原基金处分损益,并入所得课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间向A银行以USD202,100元申购海外B绿能基金100单位(每单位USD2,000元、手续费USD2,100元),嗣110年间甲君持有B绿能基金大幅上涨至每单位USD5,000元(市值USD500,000元),甲君乃将B绿能基金100单位全数转出,并全额转换为C黄金基金,A银行据此计算甲君处分B绿能基金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8,421,333元〔(USD500,000元-USD202,100元)×汇率28.27-转换手续费300元〕。甲君虽有申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且其综合所得净额为0元,但因其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已超过110年度基本所得额的扣除额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3条规定,甲君应报缴基本税额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税率20%〕,因甲君未依规定报缴,国税局乃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补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规定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可跨年度扣除,惟依量能课税原则,投资人如发生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时,仅得於「同年度」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范围内扣除,与所得税法有关国内财产交易损失得於以后3年度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规定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