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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转换海外基金标的时,务必确认应否申报所得税,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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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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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明定,个人基本所得额,为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加计该条各款金额后的合计数,其中包括海外所得。经常有民众投资海外基金,於「转换基金标的」时,虽原始基金标的有获利,但认为其金融帐户既无赎回款汇入而未申报个人基本所得额,遭国税局认定短漏报所得而裁处漏税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基金转换就投资者而言,其行为包含2个意思表示,即投资者一来有赎回原基金的意思表示,二来有将赎回原基金金额,全部再重新投资购买新基金的意思表示,所以,投资人於基金转换后,已由持有原基金转为持有新基金,亦即藉由取得新基金(足以替代现金报偿)而实现所得,其持有(可支配)基金内容既已变更,应於转换当年度计算原基金处分损益,并入所得课税。

该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间向A银行以USD202,100元申购海外B绿能基金100单位(每单位USD2,000元、手续费USD2,100元),嗣110年间甲君持有B绿能基金大幅上涨至每单位USD5,000元(市值USD500,000元),甲君乃将B绿能基金100单位全数转出,并全额转换为C黄金基金,A银行据此计算甲君处分B绿能基金海外财产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8,421,333元〔(USD500,000元-USD202,100元)×汇率28.27-转换手续费300元〕。甲君虽有申报110年度综合所得税,且其综合所得净额为0元,但因其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已超过110年度基本所得额的扣除额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3条规定,甲君应报缴基本税额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税率20%〕,因甲君未依规定报缴,国税局乃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补税并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规定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可跨年度扣除,惟依量能课税原则,投资人如发生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时,仅得於「同年度」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范围内扣除,与所得税法有关国内财产交易损失得於以后3年度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规定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