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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调高为20.2万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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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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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12年度纳税者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去(111)年新台币(下同)19.6万元提高为20.2万元每一申报户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减除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等合计数差额部分(扣除项目不包含财产交易损失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得自申报户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财政部为执行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下称纳保法)第4条有关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加以课税规定的意旨,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1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336,850元的60%,订定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20.2万元。民众明年(113年)5月份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依据纳保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据以计算得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的基本生活费差额。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小明与配偶将在明年5月合并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并列报扶养2名分别就读大学与国中的子女、未满70岁的母亲及满70岁以上身心障碍的父亲,小明申报户基本生活费差额12.4万元(121.2万元-108.8万元)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计算如附件所示。

该局特别提醒,明年5月份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可使用手机或电脑办理申报,网路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每一申报户的基本生活费差额,并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