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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公假期间薪资费用得再加成50%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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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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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给付员工接受后备军人召集,请假期间的薪资,依后备军人召集优待条例第8条及员工接受召集请假期间薪资费用加成减除办法规定,得就该给付薪资金额之15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以执行业务或其他所得业者为例说明,业者若采设帐方式申报,帐簿完备,当员工接受后备军人教育召集及临时召集入营服役,公假期间的薪资,得就该给付薪资金额之150%,自申报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中减除。举例来说,A补习班雇用李君担任老师,李老师於112年5月接受后备军人召集14日,共向A补习班请公假10天,A补习班得就李老师请假期间的给付薪资新台币(下同)3万元列报薪资费用外,可以再依薪资加成50%减除,所以A补习班因李老师接受后备军人召集共可减除费用45,000元(30,000元*150%)。

该局提醒,以上开所举之租税优惠为例,得减除金额以当年度执行业务或其他所得额至零为限;若当年度所得为负数就不能适用薪资费用加成减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