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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终尾牙以购入商品酬劳员工或馈赠客户,开立统一发票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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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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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终举办岁末尾牙活动,以购入原供销售之商品且将其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转供员工摸彩使用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以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原供销售之商品酬劳员工或馈赠,倘该商品购入时,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入帐,其所支付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因为该商品的用途已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使用而无偿移转,应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前述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惟如该商品於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使用,进项税额并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则无偿移转该商品时,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买进原供销售商品-电暖器10台,进货成本新台币(下同)10,000元,进项税额500元,进货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年终尾牙时甲公司决定将该10台电暖器作为摸彩赠品酬劳员工,则应按时价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又甲公司另购买5组餐具6,000元作为赠送客户礼品,因购入时已决定作交际之用途,所支付进项税额并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於馈赠此礼品时,免视为销售及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酬劳员工或交际馈赠客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该商品於购入时,如有将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应於无偿移转时,依时价开立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