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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终尾牙以购入商品酬劳员工或馈赠客户,开立统一发票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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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台币升值,在汇率剧烈波动下,营业事业因收付外币或外币交易所产生之汇兑损益,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其认列金额应以已实现者为限。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9条及第98条规定,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应以实现者始能计入当年度损益,若仅因年终汇率调整而产生之帐面差额,则属未实现损益,在税务申报时就不能列报为当年度损益。故营利事业向国外销货或进货,双方约定以外币收付价金,於进、出口货物时,按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入帐,未来收付外币时,因结汇日的汇率可能已变动,此时因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之差额,即属已实际发生兑换损益,该金额可列入当年度损益计算课税所得。该局举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报关出口商品交易总金额为10万美元,当日美元汇率为32.5元,销货产生应收帐款,入帐金额为新台币(下同)325万元,嗣后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万美元应收帐款,按当日结汇汇率30元计算,产生兑换亏损12.5万元【即5万美元×(32.5元-30元)】,因该兑换亏损已实际发生,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列报为损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销货款,甲公司於财务会计上,虽须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汇率进行评价调整,但因该汇率评价调整所产生之兑换损益仅系帐面差额,尚未实现,属「未实现损益」,甲公司於办理11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不得列报。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时,应以已实现者才能计入当年度损益,且应备妥汇兑损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以免因误列或资料不全而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影响自身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9714.html 营利事业因汇率变动所列报之兑换损益应以已实现者为限 2025-07-21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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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终举办岁末尾牙活动,以购入原供销售之商品且将其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转供员工摸彩使用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以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原供销售之商品酬劳员工或馈赠,倘该商品购入时,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入帐,其所支付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因为该商品的用途已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使用而无偿移转,应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前述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惟如该商品於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使用,进项税额并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则无偿移转该商品时,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买进原供销售商品-电暖器10台,进货成本新台币(下同)10,000元,进项税额500元,进货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年终尾牙时甲公司决定将该10台电暖器作为摸彩赠品酬劳员工,则应按时价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又甲公司另购买5组餐具6,000元作为赠送客户礼品,因购入时已决定作交际之用途,所支付进项税额并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於馈赠此礼品时,免视为销售及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酬劳员工或交际馈赠客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该商品於购入时,如有将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应於无偿移转时,依时价开立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