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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给付所得时负责人需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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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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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即俗称小店户)年度中如有给付薪资、租金或其他各类所得时,其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有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常误认其税捐都是由国税局核定开徵,没有税法上应自行主动办理的申报义务,以致於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各类所得时,未依规定扣缴税款或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张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国内的李先生承租店面开设小吃店,该店面因规模狭小,交易零星,每月销售额未达新台币(下同)20万元,经国税局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小规模营业人,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张小姐每月给付租金给李先生(居住者)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2,500元(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於次月10日前将上个月所扣税款,填写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缴款书向国库缴纳,并於113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内全年给付租金及扣缴税款数额,开立扣缴凭单向国税局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提醒,112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间为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凭单申报可采人工、媒体及网路方式,其中网路申报快速便捷,於申报期间内全日24小时均可上网办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报,扣缴义务人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下载112年度「各类所得凭单(含信托)资料电子申报系统」软体并完成安装,即可进行凭单申报作业。